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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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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
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
决权。
    第三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由《公司章程》作出
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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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
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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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以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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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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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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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
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此以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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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
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
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
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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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
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
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及
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持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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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为本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
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及传真。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
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
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
期召开通知中还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且不得变更原通
知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
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在公司办公所在地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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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地点进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
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上
述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其中会议
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等文件最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六章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所有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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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
进行登记,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证明。
    (二)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异地股东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登记,并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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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
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
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
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
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
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大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
不享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签到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实行签到制度,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下列内容:参
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证券账户、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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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
签到簿上签字。
    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退场者,应经大
会主持人许可。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1、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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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品者;
     5、其它必须退场情况。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
间内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向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聘请见证律师出
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事项出具意见或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1、董事、监事未到场时;
     2、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
东大会宣布到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情况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情况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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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
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
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大会主持人
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休会,也可以在认为必要
时宣布休会。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
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题
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
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经大会主持人的许
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发言经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即席
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主持人根
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股东发言、在
规定的发言时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与会其他人员
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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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董事和
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
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
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
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其他知情股东、董事、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受聘出席股东
大会的律师决定是否属关联股东,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
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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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条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表决时,公司在争
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
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
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
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
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
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
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
式。每个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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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
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
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
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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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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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由于违反会场纪律,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
责令退
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名单的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
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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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核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清点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清点核对,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清点核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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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
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他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并作为
公司重要文档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
限为十年。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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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市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
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明确注明出席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对股东提案作出
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七十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
提示。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
变更提案的,应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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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本规
则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
披露。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
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
听取和审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
开股东大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
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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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北京市证监局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
证监会及其北京市证监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
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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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
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9 年 5 月 24 日施行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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