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2022-07-29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功能、对冲利
率汇率波动风险,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
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厅发财评〔2021〕17 号)》以及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套期,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
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
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
风险管理活动。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
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
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敞口进行的套期。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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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
行的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
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套期工具,是指为进行套期而指定
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
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
具,但签出期权除外。只有在对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
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
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被套期项目,是指使公司面临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
靠计量的项目。公司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他
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
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境外经营净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货币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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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为标的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
期权、互换(掉期)等。
第六条 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单一年度内公司内部同类
货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通过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集中操作。
(二)套期原则。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以降低风险敞口
为目的,与标的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自身
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
交易。
(三)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未开展商品类衍生
业务、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
小,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须严格执行
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制权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全级次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
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作为第一大
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
约定能够实际支配子公司行为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构成公司整体货币类衍生业
务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核准的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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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和年度计划范围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集团公司
对全级次拟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对发
生风险或违规事项的企业做出暂停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
决定,对年度计划、已核准事项变更、被暂停开展业务企业
重启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党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
用,主要职责为:对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可
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
变更等货币类衍生业务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批超越董事会
权限的或与关联人交易的货币类衍生业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批货币类衍生业务
管理制度、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内审批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
事项变更等。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货币类衍
生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
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根据董事
会决议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主管机构,委员会由财务部、法律
风控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
成,主要职责为:
(一)审阅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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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授
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
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公司负
责人直接操盘)、核准事项变更等,提出指导意见;
(二)审批已核准年度计划范围内的具体套期交易申请
和交易的前中后台人员安排(委员会全体人员均不反对为委
员会审批通过),提出指导意见;
(三)提议上报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四)对货币类衍生业务及相关部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对货币类衍生业
务进行管理:
(一)财务部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发起部门,负责制定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
需求、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制定年度货
币类衍生业务计划,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
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
构就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如需),在已核
准年度计划范围内提交具体套期交易申请、执行套期交易,
向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中后台人员报送相关业
务资料,进行货币类衍生业务资金管理和会计账务处理,配
合内、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二)法律风控部负责监管货币类衍生业务的法律风险
及合规性,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或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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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情况,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三)审计部负责对货币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向
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配合外部审
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上市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
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包括:
(一)落实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要求,对本公司货
币类衍生业务事项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制定本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操作手册,建立健全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和机构;
(三)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
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制定本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
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开展货币类衍
生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如需),组织实施经核准的货币类
衍生业务;
(四)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备案,接受监督、检
查;
(五)对本公司风险或违规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报
告风险、违规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背景真实。公司叙做的所有货币类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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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被套期项目为依托,套
期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或被套期项目的期限,不允许开展以
投机为目的的货币类衍生业务。无真实境外业务背景,不得
开展境外货币类衍生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对手可靠。只允许与具有代客货币类衍
生品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且优先与中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衍生业务安全。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经国
务院同意或批准成立的交易所中,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
易的国债期货以外,缺乏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的金融衍生产
品。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须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交
易,由交易双方进行双边清算,属于场外业务。根据国资发
财评规〔2020〕8 号通知,开展场外业务应当对套期工具、
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选择交割方式。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
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
例如:若被套期项目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全额交割;
若不涉及外汇收支,可选择差额交割。全额交割下,交易双
方按照事前约定的汇率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差额交
割下,交易双方按照事前约定的汇率与到期时即期汇率轧差
结算损益,不实际收付人民币和外汇本金。差额结算的货币
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
有效的市场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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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岗位人员分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
人员分离原则,同一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一)前台交易人员由财务部资金岗人员构成,岗位职
责为:研究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负责
套期方案的拟定;交易询价,签报提交套期交易申请,依据
审批与金融机构叙做交易并将交易产生的收入或费用录入
公司财务系统;跟踪市场行情,对已生效的交易进行跟踪和
管理。
应选择具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
并无不良从业记录的财务部人员作为前台交易人员。
(二)中台风控人员由非前台交易人员的财务部资金岗
人员和法律风控部人员共同构成,岗位职责为:财务部中台
风控人员负责监督前台交易人员的操作风险,对业务执行过
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法律风控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审
核交易授权事项、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及时报告业务可能
产生的重大损失、法律纠纷等风险并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应选择具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
并无不良从业记录的财务部人员作为中台交易人员;应选择
具有法律合规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并无不良从业记录
的法律风控部人员作为中台风控人员。
(三)后台人员分为会计核算人员和审计人员:
1.会计核算人员由财务部核算岗人员构成,岗位职责为:
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配合审计人员对公司货币
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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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人员由审计部人员构成,岗位职责为:对公司货
币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关注制度的健全性,评价套期
业务内控的有效性;每年对所有货币类衍生业务全覆盖审计。
第二十二条 强制业前培训。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
经董事会批准且进行集中操作的年度交易对手确定后,在开
展具体交易之前,财务部须组织交易对手完成对公司前中后
台人员的业前培训。
第四章 可开展业务品种及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因目前国内缺乏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的期
货产品,公司原则上仅开展远期、期权和互换(掉期)业务。
第二十四条 远期
(一)远期利率。远期利率锁定将来一段时间借入或借
出一定数量资金的利率。远期利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报
价,签订远期合约时无须付费。
(二)远期汇率。远期汇率锁定未来某一日期(大于 T+2)
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汇率。远期汇率由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报价,签订远期合约时无须付费。
第二十五条 期权
(一)货币期权。货币期权是基于一对货币兑换汇率的
期权合约。期权可为期权买方提供对标的进行交易或取消交
易的选择权利。期权买方需要在合约开始时向期权卖方支付
期权费。
(二)锁定卖出外汇汇率范围的期权组合。将未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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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的汇率范围锁定在 K1 与 K2 之间:买入执行汇率为 K1 的
欧式看跌期权,同时卖出相同标的、相同到期日、执行汇率
为 K2(>K1)的欧式看涨期权。
(三)锁定买入外汇汇率范围的期权组合。将未来买入
外汇的汇率范围锁定在 K1 与 K2 之间:卖出执行汇率为 K1 的
欧式看跌期权,同时买入相同标的、相同到期日、执行汇率
为 K2(>K1)的欧式看涨期权。
(四)锁定买卖外汇汇率的期权组合。将未来买卖外汇
的汇率锁定为 K:买入(卖出)执行汇率为 K 的欧式看跌期
权,同时卖出(买入)相同标的、相同到期日、执行汇率为
K 的欧式看涨期权。
第二十六条 互换(掉期)
互换(掉期)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多个时间点上交换现
金流,包括标准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第二十七条 操作流程
(一)制定年度计划
根据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
财务部研究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客观需求、必要性和
可行性,拟定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计划包括交易授权、
交易对手范围、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交易金额、保值区
间、套期期限、交割日等内容,按程序报委员会、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
(二)确定年度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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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关于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制度,财务部通过比较
不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套期方案及报价,确定对同类货
币类衍生业务进行集中操作的年度交易对手,并组织交易对
手完成对公司前中后台人员的业前培训。
(三)进行独立评估分析
根据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通知,财务部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
单独的风险评估。此外,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开展货币类衍
生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如需)。
(四)具体交易审批
在已核准的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范围内,财务部前
台交易人员向委员会提交套期交易申请的签报审批流程,申
请内容包括交易对手、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交易金额、
保值区间、套期期限、交割日、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安排等内
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具体交易开展
财务部前台交易人员依据审批与交易对手叙做交易并
将交易产生的收入或费用录入公司财务系统;跟踪市场行情,
对已生效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在交易到期日进行全额交
割或差额交割完成套期。
(六)风险管控处理
财务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监督操作风险,对业务执行过
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法律风控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审
核交易授权事项、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及时报告交易可能
产生的重大损失、法律纠纷等风险并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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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务核算审计
财务部后台核算人员对交易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审计部
后台审计人员对交易开展日常监督。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事前防范
(一)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 3 年经营亏
损且资金紧张,不得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
(二)开展业务时,应当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
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
(三)开展业务限于集团公司核准的货币类衍生业务年
度计划内;
(四)开展业务前须完成交易授权审批,确定具体交易
的前中后台人员安排,前中后台人员完成业前培训;
(五)开展业务须与被套期项目的规模、方向、期限相
匹配,与自身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六)开展业务限于套期保值,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
机交易。
第二十九条 事中监控
(一)委员会、中后台人员通过签报系统、财务系统、
业务资料等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有效监控;
(二)前中后台同一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三)中后台人员发现开展投机交易或开展业务产生重
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 24
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或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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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事后处置
(一)开展投机交易或开展业务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
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暂停货币类衍生业务;
(二)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恢复开展业务须报集团
公司重新核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前台交易人员应按月度向委员会、中台风
控人员、后台核算人员报送套期交易资料、执行情况和套期
效果,按季度或审计要求向后台审计人员报送相关资料,按
季度或集团公司要求向集团公司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台风控人员应按季度向委员会报告套期
交易违规事项、损失风险、法律纠纷或重大影响。
第三十三条 后台核算人员按季度或审计要求向后台审
计人员报送账务处理资料;后台审计人员每年对所有货币类
衍生业务开展全覆盖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
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发现开展投机交易或开展业务产生重大损
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法律风控部
应当于 24 小时内独立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公司委员会报告,
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其他风险或违规事项应在
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已
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报送货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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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业务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套期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
大事项等,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与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货币类衍生业务,应当提供可行
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货币类
衍生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
个月内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衍生业务额度。
第三十七条 对于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
临时披露的信息,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时间,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集团公司或其
他单位进行检查审计或者经委员会审批同意等以外,前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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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员不得泄露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交易、结算、回报等
情况。
第三十九条 妥善保存货币类衍生业务资料,包括套期
交易资料、被套期项目资料、结算资料、会计账务处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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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30 年 。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1 根据国家档案局 2012 年 12 月发布的《国家档案令(第 10 号)》,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来往文件材料的保
管期限要求为:重要事项永久,一般事项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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