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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5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5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
          利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或“中色股份”)及各级子公司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事项,防控担保风险,依据《深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监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 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及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 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
   3      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司拥有控制权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严格按本制 范围内的全级次子公司。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由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
    司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为公司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 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或其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担保。公司为自身担保不适用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 办法。
    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 根据担保事项的不同,担保分为融
    位相互担保。                 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两大类。
                                 融资性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办理
                                 金融机构授信、偿还融资等融资性
                                 事项提供担保,也包括出具有担保
4                                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
                                 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
                                 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开
                                 展投标、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
                                 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货物服务质量
                                 等非融资性事项提供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受益人因融资需要,
                                 将其在非融资性担保项下的权利转
                                 让给第三方,不改变非融资性担保
                                 项下的被担保人和担保事项,不构
                                 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    第四条 担保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分
    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类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平衡的原
5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 则:
    为子公司担保应视为对外担保。 (一)合法合规,是指担保事项的
                                 办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二)分类管理,是指担保事项按
                                   风险程度分类审批、办理,对融资
                                   性担保按预算内外进行管理。
                                   (三)分级负责,是指在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后,担保事项的办理在
                                   本级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范围内
                                   开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 子公司。各级子公司在本办法的管
    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控范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担
6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 保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
    业务关系的单位。
7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虽不符合第五条所列      第六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构成公
    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 司整体担保管理的组织架构。
    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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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人,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对外担
    保。

    第七条 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      第七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党委会、
    项进行审议前,财务部应要求申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 依据权限对担保管理事项进行前置
9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     研究和审批。
    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
    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      第八条 财务部是公司担保事项的
     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拟定公司担保计划,完善担
     (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 保管理制度。
     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 (二)审批、备案各级子公司的担
     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     保预算、担保管理事项。
     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 (三)对各级子公司担保管理中的
     关系等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审批流程及执行的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 合规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
     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     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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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能力分析;                   (四)办理经批准的担保事项。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对外担保方式、期限、金
     额等;
     (五)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的
     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
     反担保的方式、可靠性,以及是
     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同时应通过申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是公司担保事
     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 项管理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单位等各种渠道调查其经营状     (一)法律风控部负责为担保事项
     况和信誉状况。                 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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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董事监事办公室)负责担保事
                                    项所需各类经营计划、产权管理业
                                    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
                                    负责为担保事项提供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信息披露支持。
                                    (四)涉及担保事项的其他管理职
                                    责按公司部门职责规定办理。
     第十条 董事会不得为控股股      第十条 各级子公司担保事项管理
     东(含其子公司、附属企业)及 的主要职责包括:
     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   (一)落实中色股份担保管理要求,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对本公司担保事项的合规性负主体
     任何形式的担保。董事会向关联 责任。
     方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的,其审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担保管理制
     批权限如下:                   度流程,规范担保管理行为。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备案后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的   担保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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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                     (四)严控超本公司净资产规定比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 例、超股权比例等融资担保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内的   (五)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
     对外担保;                     备案,接受担保管理的有关监督、
     (三)单笔担保总额在公司最近 检查。
     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的   (六)配合办理相关资产抵质押等
     对外担保。                     反担保手续。
                                    (七)随年度全面预算一并上报年
                                    度融资性担保预算。
13   第三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十一条 以下对外担保必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是
     经股东大会审批:               指担保的审批、办理等。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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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    第十二条 开展担保业务应坚持量
     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后, 融资性担保的办理受年度融资担保
     对外担保决议才生效。           预算控制,各级子公司要将年度融
                                    资性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
                                    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
                                    率、是否为超股比提供担保、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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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本公司净资产规定比例提供担
                                    保,以及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
                                    要素,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一并报
                                    送中色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拟超出预算额度及预算外的融
                                    资性担保事项,或担保关键要素发
                                    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履行预算审
                                    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第十三条 担保审批程序:
     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公司担保均须经董事会审议,应当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董事审议同意。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上通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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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担保对象。严禁
     其授权人对外签署对外担保合   对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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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应持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的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
     大会的决议。除非对外担保合同 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
     中列明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公司提供担保。
     会批准为生效条件,否则,在公 原则上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就对外   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
     担保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在 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
     主合同及对外担保合同中以担   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提供担保,不得对无直接股权关系
                                  的公司提供担保,以上两种情况确
                                  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
                                  控的,需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合同必须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融资性担保规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事项明 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户融资性
     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对外担保 担保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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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外,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合 资产的 50%,如资产负债率超过管
     同须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控线(70%),融资性担保规模原则
     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不得超过上年担保余额。
     第十六条 订立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超股比提供担
     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 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提供担
     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保,对参股公司确需按股比提供担
                                  保的,必须取得参股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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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按各自所占股比提供担保的承
                                  诺;严格控制对子公司提供超股比
                                  担保,对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提供担
                                  保的,需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应    第十七条 确需对子公司超股比提
     当确定下列条款:             供担保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应由小
     (一)债权人、债务人;       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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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 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
     金额;                       保;对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担保监管
     (四)对外担保的方式(保证(一 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担保方应依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据代偿风险程度向被担保方收取担
     质押);                       保费,担保费于担保事项办理前收
     (五)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 取,计费期限与担保期限保持一致,
     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 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可按年度收
     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     取。
     (六)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七)担保的范围;
     (八)担保期间;
     (九)双方权利义务;
     (十)反担保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 第十八条 担保费用遵循市场化的
     反担保质押时,由财务部会同公 风险补偿原则,参照公司在主要合
     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 作金融机构办理担保业务的费用标
     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 准,年担保费率最低为 0,最高为
21
     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2%。担保金额为外币的,可按照担
                                    保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
                                    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收担保
                                    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前, 第十九条 并购业务、新建项目的担
     按照本制度第二节规定全面严     保费用收取事项可按公司章程、合
     格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     作协议或投资协议等前期文件约定
22
     情况。董事会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内容执行。若被担保方经营较为困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 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担保
     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做出决 费减免,具体事项需由担保方履行
     定。公司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相关审批程序。
     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      第二十条 要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体系,建立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
     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 点、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
23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
     并公告。                       大程度减少损失,严防代偿风险。
24   第四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担保前,应全面
     担保,必须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 严格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
     施防范风险。申请担保人提供的 况。董事会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
     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     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
     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     和信用情况,审慎做出决定。必要
25
     当,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该具有 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
     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
     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
     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互保单位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提供证明其资信情况的基本资     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
26
     料。互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 计和当期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出部分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     现异常,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
     担保。                         报告并公告。

27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
     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妥 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
     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     原始资料,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料,逐笔登记,及时进行清理检 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 定期与被担保人、受益人及相关机
     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构进行核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
     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 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 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及时向董
     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及时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到期前,财务
     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 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完成
     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     被担保事项、履行相关义务,若被
     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财 担保人不能约定完成被担保事项或
28
     务部首先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     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
     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 要的补救措施。
     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及时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
     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 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     人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
     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 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
     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担保以及分
29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 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 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报告。当发现被担保人经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时,有关责
     任人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
     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不能
     债务到期前 15 日未履行还款义   完成被担保事项或履行相关义务,
     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 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受益人
     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     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30
     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上报 时,财务部应及时上报董事会,其
     董事会,其他部门了解情况的也 他部门了解情况的也应及时通知财
     应及时通知财务部或直接上报     务部或直接上报董事会。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确认被担保人不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受
     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 益人对公司主张履行担保义务时,
31   债务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应启动反
     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 担保追偿(如涉及),向董事会报告
     会,并予以公告。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事项到期后需展
     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我公     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作
32
     司提供担保的,将作为新的对外 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
     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
     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33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 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
     公司董事会决定任何人不得对     定,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
     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证责任。

     第三十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      第三十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
34   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 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
     会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履     公司不得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
     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 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
35   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 权的,财务部和法律风控部应当提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 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
     偿权。                         使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合同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
     担保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或反
36   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
     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     露。
     的担保责任。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第五章 信息报告
37
     保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担保管理信
     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 息报告制度,各级子公司通过填报
     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 久其报表、固定模板电子表格等方
     及时披露。                     式及时按月报送担保管理相关要
                                    素。
38
                                    担保业务发生后需在当月月末备
                                    案。备案内容包括担保事项、担保
                                    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额度、
                                    索赔条件、期限、开始及到期日等
                                    内容。

39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必须
     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40   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 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
     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公司按照      第三十五条 参与公司担保事宜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
41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将担保的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
     务,公司对外担保应及时通知董 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
     秘办。                         明和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应指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派专人负责有关对外担保披露     会审议批准的担保,应在中国证监
     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 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
     工作。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
                                    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42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
                                    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
     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 必要措施,在需要依法及时披露的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 担保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
43
     独立意见。                     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
                                    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
                                    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44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要严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 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担保管理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     作,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
     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 务工作负责人分别对本公司担保管
     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责任,中色股份相关部门按照本办
     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法规定的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担保管理工作要作为各级公司内部
                                    审计、巡视巡察的重点,对违反本
45
                                    办法规定的,将按《中央企业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及集团公
                                    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处理。涉
                                    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
                                    移送集团纪委。涉嫌犯罪的问题和
                                    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
                                    关。

46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色股份财
     担保业务时,积极主动向银行业 务部负责解释。如担保涉及保函、
     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   备用信用证等业务,参照《中国有
47   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     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函/备
     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 用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18 修订
     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版)》(中色股〔2018〕248 号)相
                                    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
48   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并 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有色金
     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除经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制度》(中色股〔2011〕153 号)同
     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外,还必须 时废止。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必须提请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
     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后,必须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
     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
     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49
     第四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                   删除
     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人员怠于行
     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与包括经济处
     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
     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
  视公司的损失多少、风险大小、
  情节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
  应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
  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
  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
  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因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
  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由董
  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五十 条    本制度 由董 事会解
  释。




修订后的《担保管理办法》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本次修改《担保管理办法》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