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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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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中色股份”)及各级子公司债务融资事项,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防控融资风险,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制权且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级次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是
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
未超过 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约定能够实际支配子公司行为的
情形。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公司不
拥有控制权或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二级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出资或虽未直接
出资但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金融中
介机构或其他公司获取资金的行为,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票据、保理以及发行债券等,
不包括通过发行证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股权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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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行为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其所
属子公司之间的财务资助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对
外融资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融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统筹平衡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是指融资事项的办理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分类管理,是指各类融资事项按预算内外、风险
程度分类审批、办理。
   (三)分级负责,是指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融资
事项的办理在本级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范围内开展,严禁
开展账外融资。
   (四)统筹平衡,是指融资事项应对额度、结构、成本
以及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统筹平衡,在确保流动性安全的
前提下降低整体融资成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各级子公司
在本办法的管控范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制度或实
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构成公司整体融资管理的组
织架构。
    第八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依据权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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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管理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和审批。
    第九条 财务部是公司融资事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拟定公司融资计划,完善融资管理制度,拓展融
资渠道。
   (二)审批、备案各级子公司的带息负债限额、融资管
理事项。
   (三)统筹安排公司重点项目的融资事项。
   (四)对各级子公司融资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审批
流程及执行的合规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及考核。
   (五)办理经批准的融资事项。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是公司融资事项管理的协助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法律风控部负责为各类融资事项提供法律支持。
   (二)企业发展部负责融资事项所需各类经营计划、产
权管理业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负责为各类融资事
项提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支持。
   (四)各类项目融资事项由项目牵头实施部门提出需
求,并协助提供融资所需相关资料。
   (五)涉及融资事项的其他管理职责按公司部门职责规
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子公司融资事项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中色股份融资管理要求,对本公司融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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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流程,规范各类融
资管理行为。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备案后的融资管理事项。
   (四)组织编制本公司月度融资计划,统筹做好融资管
理工作,确保流动性安全。
   (五)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备案,接受融资管理
的有关监督、检查。
   (六)配合办理相关资产抵质押、反担保等手续。
   (七)随年度全面预算一并上报年度带息负债预算限
额。

                第三章 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金融机构向企业客
户提供的一种授信业务管理产品,授信额度内单项品种包括
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信用证、保函以及发行债
券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的申
请、启用、使用、备案、台账记录。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授信额度机构、授信额度开始及到期日、授信担保方式
及使用条件、单项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已使用授信品种及
额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额度,由各级公司董事会对授信额度的申请、启用和
使用进行审批。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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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董事会授权标准由被授权人进行决策、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带有抵押、质押等附加条件的授信额度,
各级子公司申请前需逐级上报至中色股份备案;对于涉及上
级公司担保的授信额度,各级子公司申请前需上报至上级公
司及担保主体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色股份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对外融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融资管理包括对外融资的合
规审批、办理。
    第十七条 对外融资按预算内外分类管理,公司及各级
子公司需在年度预算中申报年末带息负债限额,随年度预算
一并上报审批。对于年内带息负债季度末余额阶段性增加
的,要在年度预算中单独说明。预算内对外融资事项,公司
及各级子公司可自主决策办理;预算外对外融资事项,公司
及各级子公司需调整年末带息负债限额,单独或随年中预算
调整一并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子公司带息负债限额纳入中色股份合并
口径管理,子公司年末带息负债限额由中色股份审定并管
理。原则上各级子公司各季度末带息负债余额按照年初余额
与年末带息负债限额孰高的原则管控。因市场价格发生大幅
变化、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带息负债限额指标需进行
调整的,应随年中预算调整一并上报中色股份审批。
    第十九条 对外融资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
协商确定。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开展对外融资时,应做好现金
流测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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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若对外融资涉及资产、股权或债权向第三方
进行抵质押等附加条件,各级子公司需在办理融资前报中色
股份备案;涉及上级公司担保的,各级子公司需上报至上级
公司及担保主体审批并逐级上报至中色股份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及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确定融资期限;项目建设融资应统筹考虑
建设周期及投产后资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融资规模与期
限;不得短贷长投,避免出现债务集中到期的情况,平衡好
整体流动性。
    第二十二条 对外融资币种的选择应尽量与主要结算币
种一致,减少币种错配带来的汇率风险。对外融资币种与融
资用途使用的主要结算币种不同的,应制定相应的汇率风险
防范措施,并在融资业务发生当月月末上报至中色股份备
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需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各级子公司发行债券,需逐级上报至中色股份,审批通过后
方可办理。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融资管理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
告内容包括公司与各级子公司各类融资管理内容。各级子公
司通过填报久其报表中的债务监测模块、固定模板电子表格
等方式及时按月报送融资管理相关要素。
    第二十五条 授信额度取得后需在当月月末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授信额度取得机构、单项授信业务品种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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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已使用授信品种及额度、授信额度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外融资业务发生后需按时填报久其报表
中的债务监测表、在当月月末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融资
方式、额度、成本、期限、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
展融资管理工作,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
人分别对本公司融资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
责任,中色股份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承担相应管
理责任。融资管理工作要作为各级公司内部审计、巡视巡察
的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等对
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
索,移送中色股份纪委。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
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色股份财务部负责解释,此前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中色股份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施行,原《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中色股财〔2021〕0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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