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2022-12-30  

                                                               NFC-ZD/DB-017-2008-B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章 汇报沟通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
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
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
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
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
核查。

                          1
                                       NFC-ZD/DB-017-2008-B0




    第五条 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
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材料。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等。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
签字。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
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
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
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认可。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
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
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2
                                       NFC-ZD/DB-017-2008-B0




告发表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
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
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独立董
事应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方
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就年度内公司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附则

                          3
                                       NFC-ZD/DB-017-2008-B0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08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有
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
止。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