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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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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中色股份”)及各级子公司的财务资助行
为,防范资金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深证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控制权且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被资助方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出借资金的
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
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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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助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被资助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符合三
重一大规定的须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四条 财务资助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分类管理、分级
负责、统筹平衡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是指财务资助事项的办理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分类管理,是指财务资助事项按风险程度分类审
批、办理。
   (三)分级负责,是指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财务
资助事项的办理在本级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范围内开展,
严禁开展账外融资。
   (四)统筹平衡,是指财务资助事项应对额度、期限、
成本以及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统筹平衡,在确保流动性安
全的前提下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各级子公司
在本办法的管控范围内,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财务资助管理
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构成公司整体财务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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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依据权限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前置研究和审
批。
    第八条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的主管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财务资助计划,完善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审批、备案各级子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
   (三)按市场化原则统筹平衡子公司内外部融资结构,
调剂余缺。
   (四)对各级子公司财务资助审批流程及执行的合规
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及考核。
   (五)办理经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是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的协助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法律风控部负责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法律支持。
   (二)企业发展部(采购管理部、派出董事监事办公室)
负责财务资助事项所需各类经营计划、产权管理业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负责为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支持。
   (四)涉及财务资助事项的其他管理职责按公司部门职
责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子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管理的主要职责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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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落实中色股份财务资助管理要求,对本公司财务
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流程,规范财
务资助行为。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备案后的财务资助事项。
   (四)统筹做好财务资助管理工作,确保流动性安全。
   (五)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备案,接受财务资助
管理的有关监督、检查。
   (六)配合办理相关资产抵质押、反担保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资助管理是指财务资助的审
批、办理等。除以下事项外,原则上不提供财务资助:
   (一)符合中色股份战略的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置换存量外部带息负债;
   (三)大额融资到期续贷所需临时性过桥资金;
   (四)其他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
决策审批程序,并应符合提供财务资助一方的公司章程、管
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按风险程度分类管理,提供财务资
助一方应对被资助方进行信用风险评价,根据信用风险程度
和管控能力合理确定是否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财务资助
的金额、期限、利率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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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所属子公司之间开展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的,由
提供财务资助一方的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办理,构成关联交
易的,参照《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资助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持股比例 50%(含)以下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由提供财务资助的子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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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
助。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参照执行的情形外,不得为没有
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
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
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其他股东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原因以
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第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相应文件
并发布相应公告。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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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方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
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方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
的;
   (二)被资助方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
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提供财务资助一方不得向同
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财务资助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由财务资助
双方协商确定。
   严控财务资助合同的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对逾期归还
本息的应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资助的贷后管理工作,提供资助一
方要及时监测被资助方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收支情况,对流动
性风险较高的被资助方,要及时采取措施管控资金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融资管理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
告内容包括公司与各级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内容。各级子公司
通过填报久其报表中的债务监测模块、固定模板电子表格等
方式及时按月报送财务资助相关要素。
    第二十二条 财务资助发生后需按时填报久其报表中的
债务监测表、在当月月末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金额、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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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开始及到期日等内容。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
展财务资助,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分
别对本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
责任,中色股份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承担相应管
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色股份对财务资助管理过程中的审批流
程及执行的合规性、信息报告等事项进行考核,纳入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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