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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1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效
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
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
易,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选举由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
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
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成员;但主任(召
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第五章的规定。委员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
理知识,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七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
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
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等事宜。公司的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为
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为公司
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而行事,具体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各项有利条
件,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委员在履行其职
责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依赖于公司高级管理层
及外部顾问、审计师的忠实诚信。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
据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材料:
    (一)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材料;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材料进行审议,并可
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
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
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至少于
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
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
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
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审计委员会主任的确认,会
议议程及相关背景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审计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
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
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员会
主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重新评估本规
则,及时将任何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使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
选举和罢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
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
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成员;但
主任(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
任。
    第八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第五章的规定。委员还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经验。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综合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
络、会议组织、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等日常事宜。公司人事
处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和薪酬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
为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而行事,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描
述、绩效评价标准、考核程序、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
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
大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
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各项
有利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
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
质询。委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
依赖于公司高级管理层及外部顾问、审计师的忠实诚信。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人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材料:
    (一)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可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独立董事每年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报
告履职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至少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
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
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的确
认,会议议程及相关背景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
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
料。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
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
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
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
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
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
委员会主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重新评估
本规则,及时将任何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目标与方针,使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称“战略委员会”)
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
项目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由董事会进
行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研究,对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进行阶段
性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选举和
罢免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
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
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成员;但主任(召
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第五章的规定。委员还应具备钢铁行业或公司经营管
理、战略管理等方面的从业经验。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但辞职报告中必须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综合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
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
督促落实董事会决议等日常事宜。公司战略管理部门为战略
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初稿的拟订、战略
规划实施情况的反馈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运用其专业的判断能力为公司
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而行事,具体职责为:
    (一)定期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
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
    (二)负责评估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三)为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提供建
议;
    (四)作为董事会的代表征集公司各方关于公司战略规
划的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执行方案;
    (六)负责审查《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审查《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九)对以上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及项目完成后的三年
内进行阶段性评估,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各项有利条
件,战略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
战略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委员在履行其职
责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依赖于公司高级管理层
及外部顾问、审计师的忠实诚信。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战略
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材料:
    (一)与战略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材料;
    (二)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执行流程;
    (三)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共政策
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稿及执行方案初稿;
    (五)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
    1.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
本情况介绍(如有)、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
    2.项目发展的国内外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报
告;
    3.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如有);
    (六)重大项目的指标相应数据;
    (七)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材料进行审议,并可
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
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一)公司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的建议;
    (二)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及相关说明;
    (三)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的实施意见;
    (四)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实施意见;
    (五)重大项目的阶段性评估结果;
    (六)战略委员会认为应呈报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至少于
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
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
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
交流,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战略委员会主任的确认,会
议议程及相关背景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战略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
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
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战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委员会
主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并重新评估本规
则,及时将任何修改的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三人,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组成,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