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19-04-1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0612 号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B10612 号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会计政
策变更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钢板材内控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在经批准审核后进行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是本钢
板材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本钢板材此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相关情况出具专项说明。我们对专项说明中“财务报表格式”(尚未执行新
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修订执行的主要审核程序与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一并执行,我们对专项说明中的“财务报表格式”(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
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单独执行审核程序。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
订。
2、2017 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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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于以上文
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修订新增项目为应收
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项目)、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研发费
用、利息费用、利息收入、信用减值损失(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项目)等,同
时明确了相关项目填列方法。
2、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化内容:
一是金融资产分类,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的“四
分类”改为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改为“三分类”,(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三是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
有效性测试的定量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五是相应调整了金融工具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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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准则及通知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上述规定的要求,本钢板材
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
整。
具体情况如下:
1) 资产负债表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
中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计入该新增项目。
2) 资产负债表中减少“应收利息”、“应收股利”行项目,原“应收
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 资产负债表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行项目(已执行新金融工
具准则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4) 资产负债表减少“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原“固定资产清理”
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5) 资产负债表减少“工程物资”行项目,原“工程物资”和“在
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6) 资产负债表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
表中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计入该新增项目。
7) 资产负债表减少“应付利息”、“应付股利”行项目,原“应付利
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8) 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合并计入“长
期应付款”项目。
9) 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将利润表中原计入“管理
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在该新增的项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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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
明细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
利息支出和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11) 利润表中新增“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
则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2017 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
用损失。
2、本钢板材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以上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
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前期可比数,就新旧准则转换影响数调整非交易性权
益工具投资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本钢板材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产生影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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