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全面了解 了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资料。现根据有关规定,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钟田丽、赵希男、张肃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