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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09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0-04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 号)核准,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8 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及其他费用共计 41,084,701.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6,758,915,298.82 元。以上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划入公司
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94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相关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入账日期       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    0706000429221039790    20200706   1,016,2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    0706000429221039666    20200706   2,0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        294779711909           20200706    833,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    21050165410300000275   20200706   1,416,000,00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营业部      9550880026369600223    20200706    335,000,00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营业部      9550880026369600133    20200706    199,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新华支行    06405201040030442      20200706    960,000,000
              合   计                                                     6,759,2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
溪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本溪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本溪新华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之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程项目建
设、偿还银行贷款、CCPP 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特钢电炉升级改造工
程项目建设、炼钢厂 8 号铸机工程项目建设、炼钢厂 4 号-6 号转炉
环保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炼铁厂 5 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项目建设
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进军、杨可意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
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留甲方备

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