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0-047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66,180,860.17 元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 号)核准,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8 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 及其他费用共计 41,084,701.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6,758,915,298.82 元。以上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划入公司 募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94 号《验资 报告》。 2、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 行,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先期投 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0] 第 ZB11506 号《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65,630,860.17 元,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自筹资金已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诺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高牌号高磁感无取向硅钢工 114,500.00 105,700.00 - - 程项目 炼钢厂 8 号铸机工程项目 39,500.00 33,500.00 7,627.89 7,627.89 炼铁厂 5 号高炉产能置换工程 150,000.00 96,000.00 11,904.33 11,904.33 项目 特钢电炉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160,000.00 141,600.00 5,994.88 5,994.88 CCPP 发电工程项目 98,826.80 83,300.00 9,509.81 9,509.81 炼钢厂 4 号-6 号转炉环保改造 27,000.00 19,900.00 1,526.17 1,526.17 工程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 200,000.00 200,000.00 合计 789,826.80 680,000.00 36,563.08 36,563.08 3、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1,084,701.18 元,其中 保荐及承销费用 38,490,566.04 元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截至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518,867.92 元 (不含税),含税金额为 550,000 元,其中:律师费 200000 元、评级 费 300000 元、信息披露费 50,000 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550,000 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在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如下安排: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事项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相符。 2、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八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置换总金额为 366,180,860.17 元。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此 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法律法规 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366,180,860.1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本钢板材管理层编制 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 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钢板材本次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本钢板 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