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本钢板材、本钢板 B 股票代码: 000761、20076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 103 号 通讯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 103 号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二○二一年七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钢板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 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本钢板材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交投”) 将其持有的本钢板材 182,842,88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71%)无偿划转至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导致本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 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 4.71%。 上述无偿划转已取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辽宁省国资委”)的批准。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无偿划转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发出要约。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负责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 16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钢集团、受 指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让方、划入方 公司、上市公司、本钢板材 指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钢铁 指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国资委 指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社保基金 指 辽宁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省城乡建设集团 指 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工程咨询集团 指 辽宁省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容大 指 辽宁容大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交投 指 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信托慧智投资 112 号集合资 指 慧智 112 号 金信托计划 华鑫信托慧智投资 114 号单一资 指 慧智 114 号 金信托 华润信托兴晟 5 号集合资金信托 指 兴晟 5 号 本次权益变动系辽宁交投将其持有的本钢板材 182,842,883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本钢集团,导致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无偿划转 指 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溪钢铁在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 4.71%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15号》 指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原因造成。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 10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维 注册资本 1,800,771.72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000564625575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资产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0 年 11 月 25 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 103 号 联系电话 024-4782872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辽宁省国资委 1,440,617.38 1,440,617.38 80.00% 2 辽宁省社保基金 360,154.34 360,154.34 20.00% 合计 1,800,771.72 1,800,771.72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 下: 是否取得其他 姓名 职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 杨维 董事长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汪澍 副董事长、总经理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赵忠民 董事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杨成广 董事、副总经理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曹爱民 董事、总会计师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陶玉民 职工监事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5 高烈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张鹏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副总经理、总工程 张贵玉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师 王代先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王乔鹤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辽宁本溪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钢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本溪 钢铁持有本钢板材 2,409,628,09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2.02%;本钢集团通过建信基金-工商银 行-华润深国投-华润信托兴晟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寿安保基金-工商银行- 国寿安保-华鑫信托定增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信瑞丰 基金丰庆 229 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合计持有 554,528,64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14.28%。本钢集团及本溪钢铁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 例合计为 76.30%。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辽宁省国资委控制下企业的国有资产整合调整,旨在优化辽 宁省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本次权益变动之后本溪钢铁仍为公 司控股股东,辽宁省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关于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 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协议或安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持有本钢板材股份,通过控股子公 司本溪钢铁持有本钢板材 2,409,628,09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2.02%; 通过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华润深国投-华润信托兴晟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 寿安保基金-工商银行-国寿安保-华鑫信托定增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信瑞丰基 金-招商银行-北信瑞丰基金丰庆 229 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合计持有 554,528,64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8%,本钢集团及本溪钢铁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计为 76.30%。本溪钢铁是本钢板材直接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本钢板材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系辽宁交投将其持有的本钢板材 182,842,883 股股份无偿划转 至本钢集团,导致本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溪钢铁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 4.7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本钢板材 182,842,883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71%;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控股子公司本溪钢铁持有本钢 板材 2,409,628,09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2.02%;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 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华润深国投-华润信托兴晟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寿安 保基金-工商银行-国寿安保-华鑫信托定增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信瑞丰基金- 招商银行-北信瑞丰基金丰庆 229 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合计持有 554,528,649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28%。本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溪钢铁在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计为 81.00%。本溪钢铁仍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7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辽宁交投签署《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 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8 甲方(划出方):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划入方):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2、协议签署时间 2021 年 7 月 30 日。 3、交易内容 辽宁交投将其持有的 182,842,883 股本钢板材股份无偿划转给乙方。 4、资产交割 协议签署后 5 日内,辽宁交投、本钢集团双方共同向辽宁省国资委申请批准 本次无偿划转。辽宁省国资委批复后,辽宁交投、本钢集团及时做好标的资产交 割及账务处理。 5、协议生效 协议自辽宁交投、本钢集团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后成立,经辽宁省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四、本次拟划转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本钢板材股份均为 A 股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司法 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 年 7 月 30 日,辽宁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将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的本钢板材部分股权无偿划转给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辽国资产权 [2021]99 号),同意辽宁交投将其所持有的本钢板材 182,842,883 股股份无偿划 转给本钢集团。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9 本次无偿划转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各方需根 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1 年 7 月,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工程咨询 集团”)、辽宁省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城乡建设集团”)、 辽宁容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容大”)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无偿划 转至本钢集团,导致本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溪钢铁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 14.28%,具体情况如下: 本钢集团分别与省工程咨询集团、省城乡建设集团、辽宁容大签署《信托受 益权无偿划转协议》,分别约定省工程咨询集团将其持有的“华鑫信托慧智投 资 114 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慧智 114 号”)项下全部 981,654,398.14 份信托受益权无偿划转给本钢集团;省城乡建设集团将其持有的“华鑫信托慧 智投资 112 号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慧智 112 号”)项下全部 982,862,639.43 份信托受益权无偿划转给本钢集团;辽宁容大将其持有的“华润信托兴晟 5 号 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兴晟 5 号”)项下全部 1,010,110,000.00 份信托受 益权无偿划转给本钢集团。慧智 114 号通过公司股东“国寿安保基金-工商银行- 国寿安保-华鑫信托定增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184,842,883 股股份, 慧智 112 号通过公司股东“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信瑞丰基金丰庆 229 号资 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184,842,883 股股份,兴晟 5 号通过公司股东“建信 基金-工商银行-华润深国投-华润信托兴晟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间接持有公 司 184,842,883 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均为 4.76%。 除上述情况及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所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买卖本钢板材股票的行为。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负责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杨维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辽宁交投签署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5、辽宁省国资委同意无偿划转的批复。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 1 号 14 (此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杨维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辽宁省本溪市 司 股票简称 本钢板材、本钢板 B 股票代码 000761、200761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本溪市平山区永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人名称 册地 丰街 103 号 有√ 无 □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 注:本钢集团与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份数量变化 本溪钢铁构成一 变化 □ 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溪钢铁、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华润深国投-华 人披露前拥有 润信托兴晟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国寿安保基金-工商银行-国寿 安保-华鑫信托定增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 权益的股份数 信瑞丰基金丰庆 229 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该等股份。 量及占上市公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数量:2,964,156,743 股 比例 持股比例:76.30% 本次权益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本钢板材 182,842,88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后,信息披露义 总股本的 4.71%;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控股子公司本溪钢铁持有本钢 板材 2,409,628,09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2.02%;信息披露 务人拥有权益 义务人通过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华润深国投-华润信托兴晟 5 号集合 的股份数量及 资金信托计划、国寿安保基金-工商银行-国寿安保-华鑫信托定增 10 变动比例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信瑞丰基金丰庆 229 号 16 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合计持有 554,528,64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14.28%。本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溪钢铁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合计为 81.00%。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 A 股 持股数量:3,146,999,626 股 持股比例:81.00% 变动数量:182,842,883 股 变动比例:持股比例上升 4.71%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 是 □ 否 √ 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不适用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准 17 18 (此页无正文,《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杨 维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