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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本钢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暨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2021-08-20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
 暨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1 年 8 月 20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辽宁省国资委”)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
钢集团”)签署《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鞍钢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之无偿划转协议》(以下
简称“《无偿划转协议》”)。根据《无偿划转协议》,辽宁省国资委将
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的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
团”)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2、本次划转完成后,鞍钢集团将持有本钢集团 51%股权,本钢
集团将成为鞍钢集团控股子公司,鞍钢集团通过本钢集团、本溪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钢铁”)以及鞍钢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资本”)间接控制本钢板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本公司”)81.07%的股份。本公司
直接控股股东保持不变,仍为本溪钢铁。
     3、本次划转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
定,鞍钢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一、本次划转概述
     (一)本次划转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
人民政府的批准,辽宁省国资委与鞍钢集团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签署
《无偿划转协议》,约定辽宁省国资委将向鞍钢集团无偿划转其持有
的本钢集团 51%股权。
    (二)本次划转前,辽宁省国资委持有本钢集团 80%股权,本钢
集团持有本溪钢铁 85.33%股权,本溪钢铁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本钢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 182,842,88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71%;通过建信基金-工商银行-华润深国投-华润信托兴晟 5 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国寿安保基金-工商银行-国寿安保-华鑫信托定增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信瑞丰基金-招商银行-北信瑞丰基金丰庆
229 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合计持有 554,528,64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比 例为 14.28%。 本钢 集团 控股子 公司 本溪 钢铁直 接持 有本 公司
2,409,628,09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62.02%。本钢板材的股权
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鞍钢集团将持有本钢集团 51%股权,本
钢集团将成为鞍钢集团控股子公司,鞍钢集团将通过本钢集团、本溪
钢铁及鞍钢资本间接持有本钢板材 3,149,859,626 股,占本钢板材总
股本的 81.07%。本次划转完成后,本钢板材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图所示:
    二、本次划转双方基本情况
    (一)划出方: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王永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000724946993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45-22 号
    (二)划入方: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成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558190456G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 77 号
    三、《无偿划转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20 日,辽宁省国资委与鞍钢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划转标的、划转基准日
    1、辽宁省国资委同意将其持有的本钢集团 51%股权无偿划转给
鞍钢集团,鞍钢集团同意接受无偿划入的标的股权。
    2、本次划转的标的为辽宁省国资委持有的本钢集团 51%股权。
    3、本次划转的基准日为 2020 年 10 月 31 日。
    (二)职工分流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置
    1、本次划转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
    2、本次划转完成后,本钢集团在无偿划转完成前的债权债务仍
由本钢集团享有和承担。
    (三)其他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
    (2)本次划转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2、在本协议生效的前提下,本次划转的交割需满足以下交割先
决条件:
    (1)通过中国反垄断审查。
    (2)通过必要的中国境外反垄断审查。
    四、本次划转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划转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收购报告书等后续工作,本公
司将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