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人员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本 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能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李晓炜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