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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12-25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
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
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
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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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九条     董事会由5至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不超过3人。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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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应由股
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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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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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
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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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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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之外,董事会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该等购买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
       (一)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一年
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
项。
       (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等)、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的权
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的 50%以下(不含本数),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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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不含本数),
或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含本数),但绝
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不含本数),或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本数),但绝对金额
未超过 5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不含本数),或交易的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本数),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
人民币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下(不含本数),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本数),但绝对
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关联交易金额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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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不含本数),或关联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本
数),但交易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四)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的权限为:委托理财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不含本数),或委托理财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本数),但绝
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
    (五)董事会审议资产抵押的权限为:资产抵押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不含本数)的。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
    董事会应对所投资项目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
上述数额的,属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
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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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任职与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一)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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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本公司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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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四)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
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
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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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
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
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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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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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
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
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
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
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
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
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
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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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
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
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
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推荐,经过该交易所组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
后,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根据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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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建议决定解聘。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
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同
时董事会应当按有关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
部移交。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董事会秘书送达各位董事。
    第四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长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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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副董事长不能召集并主持会议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
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之前。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
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
的决策制度。除本章程特别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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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经理
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
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
会议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
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
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会议主持人
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
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
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
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
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
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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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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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
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执行。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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