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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国泰君安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3-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本保荐机构”)作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本钢板材 2021 年度金融服务
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财务
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另外,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相关协议
内容如下:

    1、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1)交易双方

    甲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交易内容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3)交易限额

    ①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存款限额为
110 亿元。

    ②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授信下业务最高为
80 亿元,最高授信额度为 80 亿元。

    (4)交易定价

    ① 存款服务:本钢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
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本钢财务公
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② 贷款服务:本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
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本钢财务
公司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③ 结算服务:本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金
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④ 其他金融服务:本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
于国内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5)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

    (1)交易双方

    甲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内容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委托贷款业务、结算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3)交易限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年在鞍钢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限额 45 亿元,
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最高授信限额 50 亿元,鞍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最高限额 20 亿元。

    (4)交易定价

    ① 存款服务:鞍钢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
次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鞍钢财务公司同类存款利率;

    ② 贷款服务:鞍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鞍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鞍钢财务公司同类贷
款利率;

    ③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
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④ 结算服务:免收结算业务费用;

    ⑤ 其他金融服务:鞍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
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5)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
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公司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已对协议期
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
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严
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本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0,贷款余额为 0,委托本钢财务公
司开立的承兑汇票余额为 0。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
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本钢财
务公司的存贷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442,965.63 万
元,贷款余额为 0,委托鞍钢财务公司开立的承兑汇票余额为 0。公司在鞍钢财
务公司的存款系 2021 年 12 月末转入,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将于 2022 年度起开展。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的资金风
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定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本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应急
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对组织机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都做
了详细规定,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未见设计层面的漏洞。
公司与财务公司都同属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公司与财务公司、本钢集
团有限公司的信息沟通顺畅,能够保证《应急处置预案》的有效执行。

    公司设立领导小组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
估,能够严格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设置的工作机制、工作内容、工作组,相应
的开展工作,参加本钢集团的相关经营分析会议,定期取得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进行审阅,能够详细了解本钢集团的经营情况;相关
负责人定期及时的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而对公司
的处置方案进行调整;领导小组对财务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
进行定期评估,进而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
    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披露财务公司存贷款
风险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均出具了关于公司财务公
司存贷款审核的说明和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另外,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公司
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在鞍
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经公司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以及
与鞍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2024 年度)》均已对协议期限、交
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自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本钢财务公司严格履
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
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
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业辰                   杨可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