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