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受让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转让价格是以交易标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 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存 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 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