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董事会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董事会八次会议拟审议事项进行核查,现 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遵循公允的 市场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