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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3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
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
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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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
   (十)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
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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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
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监事会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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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
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
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
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
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
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口
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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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
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
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
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
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
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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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
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本人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
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
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
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
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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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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