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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3-03-3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九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数,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
公司 2022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
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总结比较全面,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聘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议,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五、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
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等有关事
项进行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
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七、关于公司在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企业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制的条
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公司制定了在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
处置预案。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保证公司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八、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作为非
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
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
    2、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
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
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风险
目前可控。

    独立董事:张肃珣、袁知柱、钟田丽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