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武经初字 第2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裁定:1)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489142.5 元,华信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公司偿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140万元。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此判决不予上诉,公司正积极与原告中行江汉 支行沟通,希望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