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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泽电力: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7-27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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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8]华律字(0726-16)号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孙智、王凤娇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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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8年7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

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8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4:00-15: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

阳街南一条 10 号漳泽电力 13 楼第九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文生

元先生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5 日—2018 年 7 月 26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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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文生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授权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446,192,10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47.00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1,446,143,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99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7人,代表股份49,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0016%。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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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及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对下列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控股子公司通过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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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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