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1-0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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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
托,指派安燕晨、殷婷婷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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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八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9
年1月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
10 号漳泽电力 13 楼第九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文生元先生出席并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 日—2019 年 1 月 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2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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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文生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1,476,744,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47.993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1,476,680,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991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4人,代表股份6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0.0021%。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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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及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对下列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公开摘牌收购华润电力(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39%
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王坪热力通过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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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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