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67 证券简称:漳泽电力 公告编号:2019 临-016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2月1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9年1月31日15:00至2019年2月1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太原市晋阳街南一条10号漳泽电 力13楼第九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曹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7.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753,391,2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98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76,680,8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991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6,710,44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993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推选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员的议案 1.00选举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董事刘文彦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02.候选人:董事赵新炎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03.候选人:董事渠贵君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04.候选人:董事师李军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05.候选人:董事常春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1.06.候选人:董事赵文阳 同意股份数:1,476,692,12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董事刘文彦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02.候选人:董事赵新炎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03.候选人:董事渠贵君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04.候选人:董事师李军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05.候选人:董事常春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1.06.候选人:董事赵文阳 同意股份数:9,388,346股 表决结果:通过。 2.00选举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独立董事胡俞越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2.02.候选人:独立董事吕益民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2.03.候选人:独立董事余春宏 同意股份数:1,476,692,12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独立董事胡俞越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2.02.候选人:独立董事吕益民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2.03.候选人:独立董事余春宏 同意股份数:9,388,346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 关于推选第九届监事会候选人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监事白秀兵 同意股份数:1,476,692,126股 3.02.候选人:监事曹贤庆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3.03.候选人:监事张振平 同意股份数:1,476,690,026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监事白秀兵 同意股份数:9,388,346股 3.02.候选人:监事曹贤庆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3.03.候选人:监事张振平 同意股份数:9,386,246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30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83.6840%;反对286,082,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6.31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17%;反对286,082,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安燕晨 李晶 3.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