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漳泽电力: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6-19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0]华律字(0617-7)号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李晶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6

月18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

条 10 号漳泽电力 15 楼 1517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彦先生出席

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2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刘文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494,656,9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576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1,489,898,1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421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7人,代表股份4,758,801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0.1547%。

     2、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

股份10,114,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7%。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356,14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758,80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3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计票人为安燕晨、赵开;监票人为张薛亮、郝少伟。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654,4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2,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654,4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2,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654,4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2,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470,9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6 % ; 反 对 18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28,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11%;

反对1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8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319,8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4 % ; 反 对 337,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73%;

反对3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控股子公司蒲洲热电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

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319,8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4 % ; 反 对 337,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73%;
                                     7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3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8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孙 智



                              承办律师:

                                           安燕晨



                              承办律师:

                                           李 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