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0]华律字(0617-7)号 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李晶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年6 月18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5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 条 10 号漳泽电力 15 楼 1517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彦先生出席 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2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刘文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1,494,656,9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576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1,489,898,1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421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7人,代表股份4,758,801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0.1547%。 2、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 股份10,114,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7%。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356,14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758,80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7%。 3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计票人为安燕晨、赵开;监票人为张薛亮、郝少伟。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654,4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2,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654,4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2,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654,4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2,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7%;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470,9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76 % ; 反 对 18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28,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11%; 反对1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8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319,8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4 % ; 反 对 337,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73%; 反对3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控股子公司蒲洲热电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 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94,319,8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74 % ; 反 对 337,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7,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73%; 7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3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8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孙 智 承办律师: 安燕晨 承办律师: 李 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