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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晋控电力: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2-29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八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mail: office@huaju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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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0]华律字(1223-7)号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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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0

年12月28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12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

一条 10 号公司 15 楼 1517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师李军先生出席

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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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师李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1,478,253,9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043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3 人,代表股

份 1,478,243,4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042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0003%。

    2.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

股份 3,059,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49,34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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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计票人为安燕晨、赵开;监票人为张薛亮、郝少伟。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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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8,253,9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9,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8,253,9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9,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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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78,253,9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59,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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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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