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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晋控电力:独立董事意见书2021-06-11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认
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并听取有关汇报后,就会议相
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
保》及《为下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解
决子公司融资的正常商业行为,被担保公司的资质良好、生
产可持续,公司为其担保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我们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第九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
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在审议担保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充分
考虑了被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能力,上述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
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关于对《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委托贷款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所属子公
司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3.关于对《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融资租
赁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和《为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关联
担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担保事项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上海融
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其业务开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
公司的长远战略利益。公司向煤业集团提供反担保以平衡双
方承担的风险,属于公平的商业行为。本次关联担保风险处
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将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意见:本次关联担保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压力
及资金成本,有利于促进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发展,符
合公司的长远战略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
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刘文彦先生、师李军先生、常春先生回
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对《拟收购天桥水电 100%股权的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
“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关联董事将在审议
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
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实现有利于经营、
发展和稳定工作,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胡俞越    吕益民    余春宏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