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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23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 / 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changfeng business district, taiyuan city.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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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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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

年9月22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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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太原市晋阳街南一

条 10 号漳泽电力 15 楼 1517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会成先生出席

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刘会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

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

授权 代理人) 16 人, 代表股 份 229,349,873 股, 占公司 总股 份的

7.453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208,15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65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15人,代表股份21,194,173股,占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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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0.6888%。

     2.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

股份21,194,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8%。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1,194,17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8%。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3.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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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

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煤业集团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233,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2%;

反对1,111,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48%;弃权

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077,6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4.7317%;反对1,111,9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46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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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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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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