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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11-18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程序,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特指某次股东大会截止
某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
网络与通讯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
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面的
工作。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选用具备法定资格的服务机构的网络投票
系统。公司在该系统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是
公司登陆该系统的身份证明,将由专人保管,并采取必要的
保密措施。
    第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表决下述重大事项时,除现
场会议外,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
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
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且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
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还其所欠的债务;
    4、对公司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较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6、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
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实施或提
出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将在股
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八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
人提出的议案将至少在股东大会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
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
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将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
决事项。
       第九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之前,公司将在规
定的日期内提前向网络服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1、 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2、 拟审议的议案;
       3、 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
       4、 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络服务机构将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公司配置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表决议案。
       第十条 现场股东大会前,公司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统
计股东网上办理现场参会登记的人数,并以此为参考,做出
现场股东大会的会务安排。
       第十一条 现场股东大会前,公司将登陆网络服务机构
网站,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打印选票。已进行网上直
接投票或网上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不得参加现场股东大
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召开,
网络投票也将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进行。股东进行网络投
票时间,依网络服务机构有关规定,但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章   投票结果统计与公告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将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统计,查询及打印网络投票结果。股东及其委托代
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将
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数一起,计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对每项议案将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结
果后在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股东持有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某一种表决方式。对同
一股东在现场与网络重复投票的,以现场表决为准,并在计
算参会人数时扣除重复投票的账户数。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一个身份证号开设了多个账户的股东,
公司统计参会股东人数时,可按照股东账户人数进行统计。
对券商自营、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其申报
的投票账户,对多个账户归并计算和统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将披露当日参会
股东的类别、人数、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其中
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要分别披露:
       1、参加现场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代为投票人数、
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流通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2、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流通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份比例。
       第十七条 公司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可以披露以下三
组数据和比例:一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情况,二是流通股股东
的表决情况,三是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八条 对第六条所述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及其他按
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将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
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
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
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将聘请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关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并将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该法律意见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制定与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