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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定2022-11-18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定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
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
的决议。
   第七条   本工作规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