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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1-18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经营班子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
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选择合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选择按照国务院国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与市
场化选聘经营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的人选范围为:
   (一) 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三) 公司聘任直接为公司服务的有关专家顾问;
   (四)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员;
   (五) 董事会认为须由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的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用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
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
报送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