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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1-18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机
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
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报告披露制度。在债券
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
序。公司各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信息披露报告编制所需基
础资料,由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对基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协
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信息披露报告,定期信息披露
文件经公司审批后,由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负责进行定期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债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在公司债
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临时报告。其中,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中列举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生产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3)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
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5)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6)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9)发行人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发行人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发行人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次
债券担保情况、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人债务违约或者保证义务违约、担保物价值大幅减值或者
偿债措施保障效力大幅降低、差额补偿人或担保人(如有)
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12)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发行人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
进行债务重组;

    (15)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
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发行人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发行人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被托管、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20)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或发生被媒体
质疑的重大事项;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
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前述条款列举的重大事项,已披露
的或其他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债券偿债资金监管。公司在公司债券存
续期内需根据《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监管协议》规定,将当
期应付的利息、本金按上述协议的规定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债券付息、行权、兑付事项。本息兑付日
前至少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兑付事项;行权事项按照《募
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等公告文件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托管机构付息兑付,需按照相关托
管机构要求提前划款。
       第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需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
披露的用途使用,并将相关内部审批文件、银行划款指令、
流水等凭证存档。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需根据《募集说
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根据会议投票情况进行后续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批及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
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
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
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
会秘书。
    (二)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
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
后授权证券投资部办理。
    (三)信息公开披露后,证券投资部应当就办理临时公
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四)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
求,对公告做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相关业务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
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承
销商审核、披露、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和领导,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
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未披露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员担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披
露。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
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
不限于: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联系公司内部各职
能部门与下属单位、与外部媒体和投资者交流与沟通、与证
券监管部门和证券服务机构联系与沟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董事会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文档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
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分公司信
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
告制度,确保本子分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子分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
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
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
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