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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管理办法2022-11-18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及
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
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行
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
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
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
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
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
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
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要求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资本部是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基本
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
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写作能
力,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会计报表、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
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融资路演、分析师
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广泛与投资者沟
通和交流。
    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需要时)等高管人员
出席说明会。
    第九条 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说明会的
通知。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
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经营过程中遇
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详
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
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
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解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
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
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
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
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
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
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更多
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
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
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
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
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
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
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
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