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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科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10-27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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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经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发展战略、投融资决策以及主要业务流程进
行审查和风险控制,提出加强或改进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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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由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
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和负责投资管理的
部门在战略委员会的指导和要求下,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和提案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其中:
  (一)公司负责战略规划的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相关产业方面的政策及发展规
划,定期组织进行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竞争对手及企业市场
竞争地位的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全体委员。
  2、研究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经营战略,提出
公司中长期发展定位、产业布局、资源整合及组织机构配置
意见,并起草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
修订,待形成提案后提交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
  3、组织战略目标和实施步骤的分解,及战略实施过程中
的部门协调,以保证战略的正确实施。
  4、定期根据公司总体运行状况及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对战
略实施组织评估,拟定战略执行评估报告,并提出战略目标
及实施措施的调整方案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待完善后提交
战略委员会审议。
  (二)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把握资本市场动态变化,结合公司发展规划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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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公司投融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分析,定期上报战略委员会全
体委员。
  2、负责对公司需要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对
外合作协议、合同及章程等资料进行初审,上报公司经营班
子审议,并将审议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提案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需要战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提
案(包括所有相关资料)提前15天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
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
批。战略委员会会议时间由董事会秘书提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应到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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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记录
并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
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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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和披露情况,以及与公司内审
机构、外部审计的沟通,关注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的核查监督,控制风险,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
人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
选举产生。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
任职的情形时,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各一名,由董事会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召集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
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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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因辞职、免职或其
他原因导致低于委员会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准备,
协助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及其报酬
的建议;
    (二) 督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及其实施;
    (三) 与监事会、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
通;
    (四)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
案;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动进行评审并向董
事会提出意见;
    (五) 对公司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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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和督导;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任务、审计质量、问
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 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机制建设;
    (七) 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制度及其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八) 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经营层提
供的财务报告、内控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发表审核或评价
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形成
的委员会决议、或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下设的日
常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工作,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指导和要求下做好决策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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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 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提
供的相关报告资料进行审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进行评价;
    (五) 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例会
和临时会议,定期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会议由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及相关会议资料应同
时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副主任委员或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会议召开前,
委员应充分审阅相关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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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
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
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也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
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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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安排与审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供
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与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约定认真履职,确保年报审
计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在年审初步结论意见之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至少要进行一
次审计过程的情况反映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层、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部门要
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创
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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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
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及相
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并自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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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
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经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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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负责薪酬
考核职能的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准备,
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定期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工作业绩情况,负责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
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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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薪酬考核职能的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有关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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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或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 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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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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