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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铸管: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04-15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 年度第三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兴铸管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

业意见以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或“发行

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光大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 发行人概况

   (一)   公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公司注册地址: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章

   (四)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新伟

   (五)   联系电话:010-85147922

   (六)   联系传真:010-65168808

   (七)   登载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   债券简称:16 新兴 01

   (三)   债券代码:112408

   (四)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

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

   (五)   债券利率:4.75%

   (六)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七)   债券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

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

不另计利息。

   (八)   募集资金用途:全部用于调整公司债务结构。

   (九)   债券发行首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十)   债券上市交易首日:2016 年 9 月 7 日

   (十一) 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重大事项提示

    光大证券作为“16 新兴 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现将本期债券重

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新兴租赁”)

    被告二: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集团”)

    被告三: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生态”)

    2、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5 日,新兴租赁与被告二及被告三签订 XXJHZL-YW-

融 2016-018 号《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二及被告三将其拥有所有权并

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新兴租赁,再由新兴租赁出租给被告二及被

告三使用,融资租赁合同本金金额 4.5 亿,三年期,按季度支付租金。
    2017 年 3 月 9 日,新兴租赁与原告签订了 XDZL2017-004-001 号

《融资租赁合同》,新兴租赁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

让给原告,再由原告出租给新兴租赁使用,租赁物的转让价格为 4.5

亿元,租赁期限为 3 年。

    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2017 年 3 月 9 日,原告与

三被告签订了 XDZL2017-004-ZY001 号《质押合同》,新兴租赁以其

享有的在 XXJHZL-YW-融 2016-018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被告

二及被告三的应收账款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鉴于被告二及被告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新兴租赁支付到期

租金,2018 年 8 月新兴租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保

全,请求冻结被告二及被告三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75,069,403.76

元的财产,或者查封、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财保 110 号】,支持新兴租赁的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2018 年 9 月,

新兴租赁因该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

告二及被告三向新兴租赁支付到期未支付及未到期租金、违约金、仲

裁费、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 3.08 亿元。该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仲

裁)的公告》(2019-06)。

    鉴于被告二及被告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新兴租赁支付到期

租金,新兴租赁亦无法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4、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新兴租赁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及未到期租金、留购价

款、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 2.87 亿元,扣除租赁风险抵押金 0.135 亿元

后合计 2.74 亿元。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并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其应付被告一的应收账款金额范围内直

接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支付后的金额抵消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款

项金额。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按照《质押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付违约金。

    请求判令上述款项付清前,前述全部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二)判决情况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与新兴租赁诉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一案实为同一案

件,且新兴租赁已对应收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减值

准备,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亦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后

续将持续推进仲裁及执行程序,尽快督促海航集团及海航生态履行相

应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光大证券将继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本期债券本

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受托

管理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