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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铸管: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7-02  

                               证券代码:000778         证券简称:新兴铸管    公告编号:2021-47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地产”)近期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郑建
    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小东关村古城东路 130 号
    被告: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申后村新兴城商业楼 Z-01 营销中心 2 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
    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
    法定代表人:吴迪
    第三人: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 126 号凯嘉大厦 202-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
    2、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联新地产于 2015 年 1 月、2015 年 6 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350.11 亩,并
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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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 14,100 万元。
    原告郑建与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投资)发生保证合同纠纷,经河
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两份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双联投资应向原告郑建支
付债务金额共计 50531228.34 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双联投资未履行调解书约
定义务。原告郑建主张双联投资持有双联化工 100%股权,两公司之间人事、财产、财务
等方面存在混同,构成人格混同,双联化工应对双联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
原告对双联化工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主张被告联新地产为开发项目所需于 2015 年 10 月与双联化工签订《补充协议
书(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分别确定被告向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 1.4 亿元。
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双联化工支付上述费用,而双联化工也未通关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
过债权,原告依据《合同法》第 73 条之规定,特向联新地产提起 5053.12 万元代位权诉
讼。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新地产向郑建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郑建支付拆迁补偿款
费用 50531228.34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联新地产承担。
    (二)案件二:债权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杨苏贞
    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城北西路 6 号家属楼一单元 203 号
    被告: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申后村新兴城商业楼 Z-01 营销中心 2 楼
    法定代表人:邓辉
    第三人: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口
    法定代表人:吴迪
    第三人: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 126 号凯嘉大厦 202-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

                                       2
    2、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联新地产于 2015 年 1 月、2015 年 6 月以招拍挂的形式拍下项目土地 350.11 亩,并
足额向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期间,
联新地产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分别以现汇方式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
偿款 14,100 万元。
    原告杨苏贞与双联投资发生保证合同纠纷,经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两
份民事调解书,确定第三人双联投资应向原告杨苏贞支付债务金额共计 78819817.42 元。
上述调解书生效后,第三人双联投资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原告杨苏贞主张双联投资
持有双联化工 100%股权,两公司之间人事、财产、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构成人格混同,
双联化工应对双联投资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对双联化工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主张被告联新地产为开发项目所需于 2015 年 10 月与双联化工签订《补充协议
书(一)》和《补充协议书(二)》分别确定被告向双联化工支付拆迁补偿款 1.4 亿元。
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双联化工支付上述费用,而双联化工也未通关诉讼或仲裁向被告主张
过债权,原告依据《合同法》第 73 条之规定,特向联新地产提起 7881.98 万元代位权诉
讼。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联新地产向杨苏贞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杨苏贞支付拆迁补
偿款费用 78819817.42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联新地产承担。

    二、诉讼结果情况

    (一)案件一:一审未开庭

    (二)案件二:一审未开庭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两个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预计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
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
据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其他文件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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