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案2015-03-28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内容
如下:
修改第二十五条
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后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公司指定的网络投票服务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
准。
修改第三十九条
原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后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予以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公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
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