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2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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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召
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总部中商广场写字
楼 47 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为 8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8,796,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30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5 人,代表公
司股份 103,859,0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4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8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937,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55%。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
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2、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3、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4、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5、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上述 1-5 项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
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胡宝国
付 菲
2019 年 5 月 21 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蔡学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