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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中商: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1-06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中商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
议案》、《关于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及<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事先提交给我们审

阅,并经我们认真审阅同意后,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湖北东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实业”)已与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将其持有的北京
居然之家家居新零售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新零售”)0.08%股权(对应注
册资本 10.54 万元)转让于居然控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调整,东亚实业将不再作为本次重组交易

对方参与本次重组,由居然控股持该部分股权继续参与本次重组。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
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就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之目的,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
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汪海粟、赵家仪、谢获宝
                                                                 201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