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武汉中商: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9年12月)2019-12-25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居然之家新零售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本公司
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
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
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
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
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
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1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相关部
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
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任何调研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
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3
    (一)从事证券投资、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
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