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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中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12月)2019-12-25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可能负有责
任的,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调查、收集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处理
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证劵相关部门应当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调
查。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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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还应赔偿公
司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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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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