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19年12月)2019-12-25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
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
视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组织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
按照要求做好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年报编制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
全力配合会计师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对年报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会计问题,应
及时与湖北省证监局沟通,必要时以咨询函形式书面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信息披露事务,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及时将年报草案报告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应做好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协调工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
履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加强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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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
第七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
相关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审计委员会应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对公司续聘、改
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
明度。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
况的,公司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公司建立《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
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报中应当做好重点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在“公司治理结构”部分:要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执行情况、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开展
情况、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在“董事会报告”部分:要披露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在“重要事项”部分: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要充分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占用原因、偿还额、期末余额、
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内容。并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
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关注重点会计领域,确保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执行。
公司应重点关注资产减值准备、权益交易下的经济利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确认、收入确认及计量、利润表的变化、合并类型及范围的确认、关联方关系
及交易的确认等七个方面的财务核算及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与湖北省证监局的沟通,就实务中遇到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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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未作出明确规范或存在争议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及时向湖北省证监局予以报
告。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报送
第十四条 在年报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湖北省证监局提交《公
司 XXXX 年年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该年度年报的编制、披露所展开的工作
及履行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 XXXX 年年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编制、披露所组织的学习情况;
(二)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三)改聘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四)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考察、调研公司情况;
(五)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会计问题处理情况(如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
(六)报告期内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自查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有关情况,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
在年报编制、披露工作过程中,须有记录、纪要、意见或建议等书面文件的,应
与《报告》一并提交,该等文件须有相关当事人员的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相关部门汇集、整理相关资料,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和
证券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相关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
年报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报告》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时
间内提交湖北省证监局。
第二十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
卖公司股票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司应在披露年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省证监局进行备案。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
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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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
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
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公司报告
期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将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问责措施和结果进
行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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