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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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
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
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
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理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
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2、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的相关信息;
3、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4、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持续、有
效沟通;
5、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
情况;
6、高效、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
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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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证券相关部门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
的部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战略方向、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
计划;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和运营过程中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
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3、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及
产业政策、补贴政策等对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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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
露;整合投资者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咨
询;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
司决策层。
2、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邮送工作;
3、筹集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4、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民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
加相关活动;
5、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
好的公共关系;
6、媒体合作:维护合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的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公
司网站与国家指定媒体同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咨询信箱,解
答投资者咨询;
8、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9、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的信息交流、合作;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推介会;
5、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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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9、现场参观;
10、路演。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公司全体员
工,特别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
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
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投资者管理
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应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并对其有全面的熟悉和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
心理承受力;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第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
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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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同时为同行业中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服务,以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
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
出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有相同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
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财务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
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重大事项正式披露后,在适当的时候选
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
息或细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
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凡属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宣传资料和文字(无论付费或免费),刊登时均需明确说明和标识系本公司或
委托他人完成。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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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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