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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居然之家: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11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居然之家            公告编号:临2020-019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上午9:30 -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4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21层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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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汪林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5,401,271,7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89.72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959,151,7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5.7685%。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9 人 , 代 表 股 份 1,442,120,002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23.95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807,573,0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4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30,744,3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331%。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576,828,696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9.5821 %。

    备注:上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议案1.00 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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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2,855,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9,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控股股东
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林朋及其一致行动人霍尔果斯慧鑫
达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7,563,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3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制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1,236,9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4,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7,538,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34,8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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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律师姓名:高巍、裴晶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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