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0年4月)2020-04-11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激励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
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 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切实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
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发放一定
数额的津贴。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津贴为税前 15 万元/年,自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
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
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
停止向其发放相关独立董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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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
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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