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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居然之家: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9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合称“有关
法律”)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作为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
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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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
登了《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 下 简 称 “ 原 会 议 通 知 ”)。 2020 年 5 月 16 日 ,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了《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会议通知”,与原会议通知合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
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 号居然大厦 21 层召开;公司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959,152,709 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21 日)的股份总
数的 65.77%。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
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


                                          2
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及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504,668,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 5,463,821,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76%。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其中,因《关于公司与居然控
股及其下属子公司 2020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汪林朋、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慧鑫达建材有
限公司所持股份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张继平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高    巍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超




                                                             202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