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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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
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居然之家
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为《公司章程》所列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忠
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董事会将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
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
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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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 名,执行总裁若干名,副总裁若干名,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首席执行官(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除首席
执行官(CEO)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首席执行官(CEO)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CEO 办公会议制度
第八条 公司建立首席执行官(CEO)负责下的 CEO 办公会议制度,定期
召开 CEO 办公会议,CEO 办公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九条 CEO 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定期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首席执行官(CEO)认
为必要、有紧急事由或董事会提议时召开。
第十一条 CEO 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为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
长、首席执行官(CEO)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会议议题由首
席执行官(CEO)办公室征集并汇总整理后,提出会议议程,报首席执行官
(CEO)决定。
第十二条 CEO 办公会议由首席执行官(CEO)召集和主持。首席执行官
(CEO)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首席执行官(CEO)指定执行总裁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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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会议。CEO 办公会议由首席执行官(CEO)办公室通知全体应出席会议的人
员。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首席执行官(CEO)会
议主持人请假。CEO 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
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经理和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 CEO 办公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首席执行官
(CEO)签署后下发执行。CEO 办公会议建立记录制度,由首席执行官(CEO)
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室保管,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CEO)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
会负责。执行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由首席执行官(CEO)
依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经 CEO 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在各自的具体分工范围内
履行职权。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CEO)的主要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经营管理
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CEO)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授权首席
执行官(CEO)、执行总裁审批有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董事长对首席执行官(CEO)、执行总裁的授权以每
年公司另行下发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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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由首席执行官(CEO)或 CEO 办
公会议另行书面授权。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当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
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
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报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首席执行官(CEO)应在接到通
知的 7 个自然日内按照董事会、董事长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执行官(CEO)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
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或董事会报告,提请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
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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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
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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