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10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居然之家 公告编号:临 2020-077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甲方”)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8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向 23 名投资者发行 509,206,798 股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 7.0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3,594,999,993.88 元,扣除发行费用 26,431,603.74 元(不含增值税,包括保荐及承
销费 23,365,566.00 元,律师费 1,415,094.34 元,申报会计师费 1,650,943.40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3,568,568,390.14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 6,019,830,101
股增加至 6,529,036,899 股,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960、0961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家居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家居连锁”)、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超市”)、天津居然之家智慧
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物联”)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商业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开户单位
投资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北京居然之家家居连锁 门店改造升级
1 8110701014002021070
知春路支行 有限公司 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 中商超市智慧
2 8110701013502008936
知春路支行 公司 零售建设项目
居然之家京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天津居然之家智慧物联
3 8110701014202022310 冀智慧物流园
知春路支行 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二期)
注:截至 12 月 8 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均为 0 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及家居连锁、中商超市、天津物联 3 家全资子公司(以下单独称为“甲方”)与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以下单独称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以下称为
“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
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
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星强、李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
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
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