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5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就上述
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份回购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
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
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
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
购价款,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方案合理、可行。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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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保证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选择适当时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以及有保本约
定的投资产品),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募集资金的保值,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独立董事:傅跃红、王永平、王峰娟、陈健
2021年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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